国际会议-协会简介
拥有好产品、好队伍、好策划的“医疗人”将继续以开拓进取的精神大步前进!
生殖是人类生存延续的永恒主题,生殖医学是一门涉及生殖生理、神经内分泌、免疫遗传等多学科的边缘学科。为了进一步加强国际传统与现代生殖医学科技人员的交流和合作,促进传统与现代生殖医学的结合和发展,不断探索和创建中西医结合的生殖医学诊疗的新模式和新流派,积极推动国际生殖医学的进步和繁荣, 2009年温州中山医院院长程泾与欧盟荷兰联合欧洲中医药研究中心主任林斌教授等共同发起成立了“国际传统与现代生殖医学协会”。程泾教授任主席,黄荷凤院士为现任名誉主席。温州中山医院(内设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生殖医学不孕不育研究所)为其挂靠单位。协会的根本宗旨在于促进东西方医学交流,倡导中医学走向世界。
2010年5月我院和欧洲中医药研究中心共同发起在荷兰王国海牙市承办了“首届国际传统与现代生殖医学协会大会”。而后于2012年、2014年、2016年、2018年,分别由协会副主席、执行主席广州中医药大学罗颂平教授在澳大利亚悉尼,成都中医药大学陆华教授在意大利罗马,河北中西医结合学院院长杜惠兰教授在英国曼彻斯特,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韩延华教授在俄罗斯莫斯科,举办了第二届、三届、四届、五届
国际传统与现代生殖医学研讨会。第六届原定于2020年由协会副主席、执行主席浙江大学附属四院院长徐健教授负责在日本联合东京大学举办,因疫情延后。上述召开的国际会议与会专家除国内外,还来自欧盟各国、英国、新加坡、日本、加拿大、美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并得到了举办国学术界、政界及我国驻该国大使馆的支持, 新华社驻该国记者均作了专题报道,获得国内外诸多媒体的广泛赞誉,为我国中医药学特别是中西医结合生殖医学走出国门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国际传统与现代生殖医学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传统与现代生殖医学协会,英译名INTERNATIONAL TRADITIONAL AND MODERN PROCREATION ASSOCIATION, 简称ITMPA。
第二条 国际传统与现代生殖医学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从事生殖医学研究、治疗和教学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进行社团登记的非营利性民间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创新与求真务实相结合,积极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组织开展与生殖医学相关的各种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秉承科学、专业、共享、进步的理念,以生殖医学资源开发、筹措、配置、使用、管理、调节全过程为主线,以促进学科发展为目标,引导会员探索新经验,谋求共同创新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研究生殖医学理论,探讨中西医结合的创新性发展之路;优化卫生资源的投向和投量,投入与产出比例和效益。发挥国际交流的作用,积极促进国内外行业发展,共同进步。
第六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社会道德规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开展生殖医学理论与应用的调研;
(二)开展专项课题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推荐研究成果;
(三)开展专题学术交流,加强国内外学术团体和医药卫生经济工作者的联系与交往;
(四)宣传和普及生殖医学知识,促进生育健康事业发展;
(五)培养、发现和推荐生殖健康管理人才;
(六)编印生殖医学学术资料;
(七)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八)参加生殖医学的各类实践探索活动;
(九)开展生殖医学培训,可承担医学继续教育的相关工作;
(十)评选并表彰生殖领域专业人才、管理人才、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学术著作及论文。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团体会员设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普通会员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凡遵守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2、交纳会费;
3、在生殖领域内各个行业(包括研发、生产、销售、教学、科研、临床、投资等)或部门就业,具有一定影响或有一定研究和管理能力的人员;
4、企业人员申请入会必须是该企业先已获得我会团体会员资格;
5、经本人申请,两名我会会员推荐或介绍,履行注册登记手续方可加入。
二、团体会员
1、依法登记成立的在卫生领域内的经济实体(含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愿意以单位的名义参加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愿意遵守本会章程并交纳会费;
4、自愿申请并经我会两名常务理事以上会员推荐或介绍,履行注册登记手续方可加入。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完成注册登记手续;
(四)缴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副会长单位必须是省(直辖市)生殖领域内具有相当广泛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必须是省(直辖市)卫生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较大体量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三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并经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报告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参与学会重要工作的研究决策。
理事会可根据不同学术研究领域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各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独立法人机构,不另定章程,不设专门财务,不攥刻公章。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生殖医学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六)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副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与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合法收入;
(四)政府委托办理任务及购买服务经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活动或技术服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100元/每人每年。
(二)团体会员:
1)事业单位:副会长单位1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5000元/年, 理事单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2000元/年,普通会员单位1000元/年。
2)企业单位:副会长单位2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10000元/年, 理事单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5000元/年,普通会员单位2000元/年。
团体会员同时兼任多个职务的,按最高级别的会员单位交会费,不重复交会费,但团体会员会费不含个人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和单位团体会员可一次缴交四年会费,也可以逐年缴交。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制度、会计制度和各项税收政策,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岗位约束机制,保证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制定经费的具体使用原则、范围、流程,保证透明性。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会计法》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具有法人资格的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清理债权债务和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注册地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